上诉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长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首钢长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承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首钢长治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6)晋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从被上诉人起诉之日起支付欠款利息。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欠款利息起算点计算问题。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2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19份买卖合同,19份买卖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买受人未按约付款的,买受人应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双...(本文书还有3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