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只应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146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伤残费用应按照邵阳市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937元/月计算,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433元(3937元/月×9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496元(3937元/月×8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496元(3937元/月×8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湘劳(1997)169号...(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