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国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建国者公司提交的证据即挖掘机的产品合格证和发票,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从建国者公司购买案涉挖掘机后一直进行盈利活动,该挖掘机无产品合格证和发票不会影响李*对挖掘机的占有和使用,李*的损失并不存在。李*在未付清货款前不得要求建国者公司先交付挖掘机的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原审判决认定建国...(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