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党**,男,195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再审申请人归**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誉宏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河北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华区管理局)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万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归**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确认之诉错定为撤销之诉,认定归**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却从实体上驳回归**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对归**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答复,亦违反了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