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福胜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错误。依据合同约定,福胜公司应当在交房后190个工作日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福胜公司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2011年5月5日。福胜公司提交的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号简筑家园**号楼的登记备案情况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直接采信该证据并认定案涉房屋的登记备案时间为2012年12月4日错误。福胜公司...(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