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以下简称梧桐庄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梧桐庄矿负责钻孔*工占地、复耕、修路及工农关系,并承担全部费用。水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梧桐庄矿并未完全支付占地、复耕、修路的相关费用,不积极的处理因施工造成的工农关系纠纷,从本质上阻止了水源公司对其设备的撤回。2.水...(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