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男,196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热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房屋面积应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为准,且应附房屋平面图,而周**没有提供房产证,邯郸市房地产测绘队也没有出具平面图,根本无法确定案涉...(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