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告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归还原告透支本金40,758.18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2日的利息13,398.35元及滞纳金、罚息为10,056.31元,合计人民币64,212.84元;2、判令被告孙**承担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孙**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提出信用卡办理申请,原告审查通过,依约发...(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