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告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熊**归还原告透支本金49,890.25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2日的利息6,211.02元及滞纳金、罚息为7,273.29元,合计人民币63,374.56元;2、判令被告熊**承担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8日被告因需向原告提出信用卡办理申请,原告审查通过,依约...(本文书还有1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