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男,汉族,1966年6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再审申请人安**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另案诉讼中,华泰公司主张货款抵消欠款时,安**并未认可该抵消事实的存在,二审判决认定该事实错误。华泰公司...(本文书还有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