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委托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763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2日的利息10,259.48元及滞纳金、罚息为8,646.26元,合计人民币67,668.74元;2、判令被告胡*承担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胡*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胡*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提出信用卡办理申请,原告审查通过,依约发放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