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姚**、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港汇宁夏分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汇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宁夏港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范**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被上诉人港盛公司偿还上诉人借款105万元及利息47.3634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6月24日);被上诉人港汇集团公司、港汇宁夏分公司、姚**对港盛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一、二审...(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