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海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浪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峡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江苏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新浪公司原审诉称:2012年8月9日,江苏新浪公司与海峡文化公司签订《新浪江苏微博三周*合作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推广新浪微博三周*活动,合作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按合同要求江苏新浪公司为海峡文化公司进行推广宣传,海峡文化公司应于2012年8月20日前和2012年9月5日前,分两笔向江苏新浪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250000元,每笔为125000元。现江苏新浪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推广宣传义务,但海峡文化公司迟迟不付款,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海峡文化...(本文书还有4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