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台光五金制品(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光公司在本案一审时提出起诉,诉讼请求为:1.无须支付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5950.5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0049.17元;2.仅须支付张**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差额1999元;3.无须退还张**扣除的伙食费2000元;4.张**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本文书还有1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