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至29日期间,诈骗人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自己是消防队领导、需要订购帐篷让被害人先行垫付等谎言,先后诈骗被害人凌某等人将钱款汇入诈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刘*、李**、丁**、刘*、吕*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让其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将诈骗人员诈骗的人民币612050元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丁**、刘*、吕*负责提供pos机套现、取现交给被告人李**,被告人李**负责将赃款交给被告人刘*,被告人刘*负责将赃款交给马某2。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李**、丁**、刘*、吕*、刘*采取上述方式,将诈骗人员诈骗被害人凌某转入62×××75银行卡内的106900元转移至吕*的62×××33邮政银行卡内予以取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证人陈*2、代某的证言,中江县公安局受...(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