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露***************、鲁山县露***************诉被告鲁山县农*******、鲁山县农******、第三人鲁山县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原告鲁山县露锋街道叶茂庄社区居委会常庄一组(以下简称常庄一组)、鲁山县露锋街道叶茂庄社区居委会常庄二组(以下简称常庄二组)诉被告鲁山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鲁山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第三人鲁山县喜临门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商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郭**、被告农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白**、被告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天强、南小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喜临门商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常庄一组、常庄二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返还原告土地1.2亩。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支付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77年,被告农机公司征用原告(原常庄组,现分为二原告两个组)土地时,多占用原告土地,为此,原告经常找二被告、县土...(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