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42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1日11时30分,原告在召陵××××外语中学对面因生意问题与被告刘**发生纠纷,被告刘**纠集三、四个人就开始殴打原告,刘**朝其脸部捶打,直至把其打伤倒地,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调解被告刘**不愿意赔偿其经济损失,故原告具状起诉。
被告刘**答辩称:双方纠纷属实,是原告先骂被告,被告才打原告脸部两下。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被告已经赔礼道歉,如果原告有其他伤害,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讼...(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