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妯娌关系。双方因家务宅基地有矛盾,2016年7月24日下午,原告驱车到所争议土地现场,看到被告方正在砌院墙,就对被告方说不要再砌了,等村委处理好后再砌,可被告不听劝阻,上前就扇了原告两耳光,其与儿妻将原告按倒在地,被告用拳头向原告头部打了多下,将原告打晕过去了,待原告醒来,村委、派出所同志已赶到。原告因受伤而入住民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花去了大额的医疗费用,经派出所、村委领导调解,被告拒不赔偿损失。...(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