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下称农商行花都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下称花都水泥公司)、达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达欣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四撤字第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造成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该错误内容。本法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界定。本案中,农商行花都支行主张其受损害的是因与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发展总公司(下称工业发展公司)签订并履行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上述法条列举民事权益的范围,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农商行花都支行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起诉应予驳回。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农商行花都支行的起诉。
农商行花都支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我院提起...(本文书还有2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