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支付原告赵*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00元;2.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厚***小区**栋****室以及1902号地下车库归原告赵*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后组合家庭。2004年原被告相识后即共同生活,2005年8月22日儿子王*淼出生,××××年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王*淼随被告王*生活。后被告王*签名出具离婚协议,承诺将上述房产归原告赵*所有,再支付原告赵*补偿款现金400000元,每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分4年付清。现被告王*拒绝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协议离婚时被告确实想给原告补偿,但被告因做工程亏本,没有钱支付原告补偿款。原告主张的厚***小区**栋...(本文书还有2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