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黎**等5人以建安公司为被告,共提出3项诉讼请求。关于黎**等5人的第1、2项诉讼请求中移交粤发大厦给黎**等5人管业使用的问题。在另案黎**诉建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经本院再审判决维持的(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已判决建安公司撤离粤发大厦施工现场,现黎**等5人提出建安公司移交粤发大厦的诉讼请求,属重复诉讼。关于黎**等5人第1、3项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粤发大厦工程质量的问题。在另案(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96号案中,对黎**提出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粤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地下室墙、柱抽检的芯样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鉴定,结果为其混凝土抗压...(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