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杰公司发表意见称,清水湖会议中心再审申请没有任何新的事实与证据,其提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及双方工程结算款为718000元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二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予以驳斥。另外,清水湖会议中心针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提出的异议,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清水湖会议中心与简杰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经双方确认的未结算工程款为718000元。以上事实有盖有...(本文书还有4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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