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力创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立即给付原告货款72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28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毛绒玩具辅料。2015年2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2850元,并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质证。原告举证的对账函,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