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阳县自然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美公司)、高*因与被上诉人冒其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8月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自然美公司、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冒其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然美公司、高*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自然美公司、高*不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冒其泽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自然美公司、高*均没有收到冒其泽的工程投资款,冒其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投资情况。自然美公司是涉案工程名义上的承建人,高*、戴**、高*、袁*刚组成的合伙体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被上诉人是挂在戴**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其合伙的相对方是戴**而非自然美公司,要求自然美公司承担责任错误。高*所写条据只是应被上诉人的要求,为了证明其戴**名下出资的事实而出具的相应的说明。二、如果判决这张条据成立,高...(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