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毛**、原审第三人熊**、熊**、河海大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1997年8月购买的案涉房屋是房改房性质,并非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就是被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从房改购买之日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妇对案涉房屋就存在共有关系。二、1996年房改福利政策只有实物分房的形式,并不存在货币化补贴,1997年房改购房时也无货币化补贴之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经享受了货币化住房补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关于本案诉求,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份额实际是要求分割案涉房屋,此观点混淆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区别。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判决书中仅对事实进行认定,却没有列明双方提交的证据,采纳证据的理由和没有采纳证据...(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