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邱**,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与被告上蔡县无量寺乡苗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苗庄村委)、第三人上蔡县无量寺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量寺乡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上蔡县无量寺乡苗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被告及第三人无量寺乡政府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耕地承包费155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地补偿青苗费18600元、占用耕地取土补偿款520000元、复耕前第一季补偿款39000元归原告所有,并由第三人协助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共计577600元;三、由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原系上蔡县无量寺乡苗庄村村民,因被告修建学校、农**,多次向原告借款达20多万元,由于被告苗庄村委无力偿还,故将村委林...(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