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饶市华夏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市华夏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活动尾款35,96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货款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策划恐龙活动展,活动于2016年1月3日结束。期间,被告支付了31,000元预付款,尾款35,96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未付款,并答复称被告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拒绝支付尾款。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3、《恐龙展活动合同书》,证明恐龙展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7日,合同价款为66,960元,...(本文书还有3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