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诉被告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被告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8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2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评估费用657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由原告支付被告定金8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长航蓝晶国际**栋**单元**号的房屋以总价146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卖方应在签订合同...(本文书还有2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