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谢**、第三人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被告谢**、谢**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赵**、谢**申请依法追加梁*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被告谢**、谢**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2、两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系争房屋日止按每月人民币6,0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3日,原告与第三人梁*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