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郑*供电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新郑*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右上肢前臂假肢费29250元(每四年更换一次,暂计算20年)、右上肢前臂假肢维修费11700元(暂计算20年),共计409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右足矫形鞋单鞋、棉鞋费用共计3876元(每年更换一次,暂计算20年);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因为电击伤与被告发生人身损害纠纷,该案经新郑*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由于原告的伤情需...(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