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李**、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租金143334元、租房押金10000元、物品折价款30000元,共计18333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孟**又增加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50元(以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与被告李**于2015年4月20日就北海路门面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的门面房,租期为四年,租金每年15万,两年一交。原告一次性交给被告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的租金30万元,租房押金10000元,物品折价款30000元,共计34万元。因政府政策原因北海路拓宽工程需要对被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本文书还有4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