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黑龙江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圆宝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宝纺织)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祺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锦公司)、xx、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圆宝纺织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卢**,被告(反诉原告)祺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祺锦公司、xx、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圆宝纺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拖欠货款966217.97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日3‰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就亚麻粘混纺坯布购销事宜签订了《购销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亚麻粘混纺坯布98万码,单价8.87元/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对出货时间进行了约定。货款结算账期为30天,质量为国标一等品。原告出货后如有质量问题不可涂*、染色或开裁,双方需达成书面处理协议后才能处理,如在双方未达成书面处理协议前进行涂*、染色或开裁,原告不负任何责任。被告提供郑**名下一套房产作担保,发生逾期付款被告同意承担日3‰利息。双方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卖方所在地。后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及附件,对出货数量、时间、付款时间等进行了补充协议,约定6月30日前全部付清货款。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按被告要求发货108931码,价值966217.97元,己过约定付款期限,经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反...(本文书还有6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