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申请又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张**,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5936.66元,截止2017年2月7日的利息及罚息14969.07元;2、判令被告刘**、杨**偿还原告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本清日止的利息、罚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刘*...(本文书还有2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