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廖龙华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的委托代理人杨**、黄**、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吴**分别于2010年4月23日、2010年4月30日向韦**借款贰万元、壹万元,之后一直未还款,韦**经多次催款,吴**均以工程未结束或者未结账为由进行拖延,时至今日,已逾5年时间,在此期间内,韦**多次往返柳*至三江催欠款,花费各种费用。现因吴**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吴**偿还韦**欠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20000元;2、吴**向韦**支付多次往返三江县催收欠款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6316元;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吴**承担。
被告吴**答辩称:其本人没有向韦**借过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体事实理由如下:韦**与吴**共同投资承包一工程,因该工程造成了亏损,韦*...(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