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原告张*、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18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丁**偿还借款27.8万元及利息(分别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丁**偿还借款本金74500元及利息(分别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被告分四次以做生意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其借款27.8万元。后被告违约,至今未予归还。故诉...(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