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姑苏支公司)、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人保财险姑苏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方**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受伤损失121486元;2、被告人保财险姑苏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方*驾驶苏e×××××号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沿××县城××镇春秋路××***小区门口处掉头时与原告郭**骑电动自行车发生擦碰,导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为180日、90日、6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警部门认定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向人保财险姑苏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