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显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审理的重点应当是谁违约、是否应当解除合同以及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而二审判决混淆了违约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概念,错误地适用了本应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出现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再审申请人存在过错为由,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该判决明显于法无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2.二审判决中写明改判的唯一...(本文书还有2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