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段**因与被申请人刘**、原审被告永济市虞乡镇王*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峪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段**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被申请人刘**对本案诉争的”一线天”景区仅经营了三年,其不应享受十一年的经营收益。2002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开发王*景区”一线天”的协议》,但被申请人刘**签订协议后,并非一直按协议约定进行经营活动,2008年后被申请人即放弃了景区经营。该景区便一直由申请人经营至2013年。2008年交给申请人经营管理后,被申请人便不再缴纳承包费,景区收入归管理人即申请人所有。对于剩余十一年的经营收益,被申请人根本无权享有。
(二)被申请人刘**的投资权益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并未对诉争的景区进行大量投资...(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