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男,1980年2月**日生,汉族,山西省祁县村民。
再审申请人李**、王**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祁县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王*风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
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维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本文书还有3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