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魏**、王**、张*因与被申请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魏**、王**、张*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得出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法律结果,原审判决适用明显法律错误,再审申请理由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第二、原审判决以再审申请人没有办理本案住宅产权登记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出卖房屋前未取得房屋使用权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第三、原审判决书认定城北居委会2007年6月29日单方面向被申请人李**出具的《住房变更通知书》为有效通知书,并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2003年1月28日的《住房...(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