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1与被告裴某1、裴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2、巩**,被告暨被告裴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医疗费7833.26元、误工费1266元、护理费1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24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1785.26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由二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47973.26元(其中:医疗费7833.26元、误工费21100元、护理费12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
事实与...(本文书还有2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