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曾**、黎**、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小鸿、人民陪审员邱小军、肖勇组成合议庭,张小鸿担任审判长于2017年7月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小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曾**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华,被告曾**、黎**、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6年4月12日下午,被告黎**驾驶超载的湘e******重型自卸货车沿s220线往洞口方向行驶,18时5分,驶至s220线武冈市湾头桥镇32km+900m山青村路段时,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被告曾**驾驶搭载原告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原告曾**受伤后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花去医疗费30236元。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曾**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曾**...(本文书还有3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