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通辽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缴纳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2.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940.00元;3.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430.00元;4.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2016年8月至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401.40元;5.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通劳人仲决字(2016)292号仲裁裁决。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仲裁裁决原告为被告缴纳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