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诉晋城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6)晋行终82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徐**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侯**,被上诉人晋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第三人李**的房屋相邻,均位于晋城市××区。1997年3月,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土地部门经审核,将晋城市城区西大街**号院的土地使用权确认归第三人父亲李**所有,并为其颁发了泽国用(97)字第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7月9日,晋城市...(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