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670.1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3日10时许,二被告与原告因宅基纠纷发生争执,二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左侧第五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且已评定为十级伤残,而二被告却对原告的伤情不管不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王*、韩**辩称:1、二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争执过程中,二被告根本就没有动手打原告;2、在本案中,原告有重大过错。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家将紧挨着王*家后墙垫了一米多土以及将排水管紧挨着王*家后院走,严重阴湿了王*家的后墙及家具,存在侵...(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