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砼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20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826.07元。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3月3日,被告与案外人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海丰)签订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冀东海丰的商品混凝土用于施工大港中塘中学的操场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对账被告尚*冀东海丰货款132050元。原告为冀东海丰从事商品混凝土运输业务,2014年8月25日,原告与冀东海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冀东海丰对被告的13205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配合冀东海丰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后原告...(本文书还有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