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平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梁**、南宝宝、南某、南小宝(五被上诉人均为原审原告南三平的继承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吕*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后,南京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晋民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其后,南京平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作出(2014)晋民申字第9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提审。诉讼过程中,因原审原告南三平因病去世,涉及到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故本院将案件发回吕*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胡**、梁**、南宝宝、南某、南小宝作为南三平的继承人参加一审诉讼。吕*中院经审理,作出(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后,南京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京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梁**、被上诉人胡**、南宝宝、南小宝及胡**、南宝宝、南某、南小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迟菲、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三平201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三平与南京平系亲兄弟关系。2000年11月5日,南京平承包了任天杰个人独资成立的××县上七头山煤矿。期间,南京平无法继续经营该煤矿,于2006年4月9日让南三平经营该矿。当时,南三平将南京平交纳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全部交给了南京平。2010年,南京平之妻和原、被告的母亲将南三平保管的资源补偿费票据拿走给了南京平。华润联盛能源公司整合了任天杰的七头山煤矿后,将煤矿采矿权价款补偿给了任天杰。南京平以资源费票据为依据,向任天杰索要了815.4万元补偿价款。南三平认为,其在承包煤矿时,已经将煤矿资源价款给了南京平,南京平向任天杰索要煤矿资源价款后,应将资源补偿价款返还给南三平。故提起诉讼。请求:1、南京平将8...(本文书还有7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