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1973年4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太谷县城镇居民,住太谷县。
上诉人山西省金谷中学诉被上诉人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西省金谷中学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判令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被上诉人246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可以按低于市场价格100元在太谷县阳***小区内购买两套123平米楼房。但是2007年上诉人***小区开发商集资楼房计划流产。根据双方合同的法律含义,即使被上诉人享有每平米低于市场价100元的优惠条件,集资楼房计划是否流产,被上诉人均享有这项合同权利。更何况集资楼房...(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