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李**、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雅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齐齐哈尔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孔**、人保雅安公司、人保齐齐哈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7000元,其中被告人保齐齐哈尔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雅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责任;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6时00分,李**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货车沿盛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张*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客车沿前营路由东向西驶来,李**车左侧与张*车前部发生碰撞,张*车失...(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