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因违约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6.0458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以后仍按法律规定计算,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上旬,被告因承建的工程项目资金周*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借给被告150万元,后原告催促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无果后形成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金额壹佰伍拾万元整,用途为交工程保证金。
2009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两...(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